委任資歷
教練之委任
17. 常言道:「教學相長;功多藝熟」。所以,技評局鼓勵考獲第二級及以上技能證書者,成為教練人員,從事有關技能科目之訓練工作。教練人員的職責是在訓練班中教授技能及在野外實習中擔任指導和確認工作。教練人員分為兩級:即教練及高級教練。 18. 教練有資格主持有關技能科目之第一級技能訓練班;而高級教練則有資格擔任有關技能科目各級技能訓練班之領導人。 19. 所有符合專業技能及教授技巧資歷者,可向技評局申請為教練人員,詳情請參看本文第21至25段。技評局在審查後,會委任有才幹、練達、符合資歷及能勝任教授工作者為教練或高級教練。 20. 教練及高級教練之委任,為期三年。期滿可獲續任。續獲委任的條件是在任期間,參與相當數量的技能教授工作,且展示適當的教授技巧,適合的個性及良好品格。 教練 21. 任何一項技能科目教練之委任條件是:(一)持有該技能科目第二級技能證書,及(二)有足夠的教導經驗或曾接受教授技巧的訓練。現役之香港童軍總會訓練隊隊員,教育機構、專業團體、或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職員,紀律部隊或制服團體之教官,或完成一個由認可機構主辦的教授技巧訓練班,或同等資歷,即視為符合敎導經驗或曾接受教授技巧訓練的要求。 22. 技評局會定期為持有第二級或以上技能證書,而無教授技巧經驗者,開辦教授技巧訓練班。以協助彼等熟習教授技巧及符合教練委任之資格要求。 23. 獲委任之教練,有資格去主持有關技能科目之第一級技能訓練班。亦可擔任確認第一級及第二級考生之實地實習的工作。同時,彼等可能會獲邀請參與技能科目的考驗工作。 高級教練 24. 任何一項技能科目高級教練之基本委任條件*是:(一)持有該技能科目第三級技能證書,(二)有良好的訓練及培育經驗,(三)曾擔任有關技能科目之教練超過15個月,(四)在不同級別的技能訓練班中有豐富的技能教授經驗,及(五)展示能勝任有關技能科目各級主要技能項目的教授工作。 〔*註:「船藝」技能科目高級教練及高級考核員的委任條件,除上述四項條件外,並須持有由海事處發出之「遊樂船隻二級操作人證明書」。〕 25. 獲委任之高級教練,有資格擔任有關技能科目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技能訓練班的班領導人職務。但高級教練,須先獲技評局的批准,方可在有關技能科目之第三級技能訓練班中,擔任訓練班領導人的職責。此外,除技能教授、督導及確認實地實習之工作外,高級教練亦會獲邀請協助技能科目的考驗工作。 考核人員之委任 26. 童軍技能評審局每隔一段時間,挑選稱職、幹練、有才能和肯承擔的敎練及高級教練出任考核人員。考核人員負責策劃、籌備及主持技能科目各級別的考驗工作。 27. 考核人員分為兩級:即考核員及高級考核員。 考核員 28. 任何一項技能科目考核員的委任資格是:(一)持有該技能科目第二級技能證書,及(二)擔任該技能科目之教練超過12個月;在此期間,積極參與該技能科目主要技能的教授工作,和指導不少過六名考生的實地實習工作。 29. 考核員會獲委派在有關技能科目第二級及以下之考驗中擔任不同的角色、職務和責任。同時,他們亦會獲委派去監督和指導考生的實習工作。 高級考核員 30. 任何一項技能科目高級考核員的基本委任資格是:(一)持有該技能科目第三級技能證書,(二)曾擔任有關技能科目之高級教練超過15個月,及(三)擔任有關技能科目之考核員超過12個月。獲委任之高級考核員,負責技能考驗,技能教授及監督各技能級別的實習工作。 技能發展 專家級 31. 技評局特設立〝專家級〞以鼓勵有深厚技能造詣的人士,從事專門鑽研的工作,從而進一步提升技能和技巧水平。專家級專為持有技能科目第三級技能證書者、高級教練、及高級考核員而設。要獲取專家級證書,必須進行一項長時間及有深度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為期18個月以上和超過300小時。研究必須有實用價值,可以協助進一步發展該技能科目某些項目之技術或技巧。研究之項目可以跨越其他技能科目。 32. 有關專家級之資料,技評局會直接答覆查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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